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430号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宁某某经电话联系交易毒品后。去到本区汉溪大道钟村地铁站A2出口,将1小包毒品交给邓某某,正准备收钱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邓某某处缴获上述交易的毒品1小包(净重0.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检察员:罗少威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及交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8克,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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