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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贩卖毒品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8〕2430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10523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于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宁某某经电话联系交易毒品后。去到本区汉溪大道钟村地铁站A2出口,将1小包毒品交给邓某某,正准备收钱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在邓某某处缴获上述交易的毒品1小包(净重0.28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少威

2018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依法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2台及交易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28克,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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