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4198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南市谢家集区**村。被告人宁某某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5月被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吸毒,于2015年10月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公安分局行政罚款300元。因吸毒,于2019年11月1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19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谢家集区矿二院里面的一个凉亭附近,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冰毒约0.5克。
2.2019年7月26日17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谢家集区老二印猪蹄馆的巷道里,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周某某冰毒约0.7克。
3.2019年9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谢家集区新华二村附近,以7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王某某冰毒约0.8克。
4.2019年10月24日21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谢家集区芳草园附近,以60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吸毒人员王某某冰毒约0.6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
2.书证:扣押物品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
3.证人王某某、郑某某、李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宁某某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多次贩卖冰毒,共计2.6克,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永
2020年7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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