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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诈骗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930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229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翁源县**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5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5月26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日至4日期间,被告人宁某某以网上售卖“王者荣耀”游戏点券为由,骗得黄某某支付宝转款人民币10200元后,将对方拉黑并逃匿。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替其退还10200元给黄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到案经过、扣押清单、被告人宁某某闲鱼账号、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截图、身份材料等物证、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诈骗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 汪筱文

检察官助理 高珩

                                      2020年7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3册及光盘3张。

3、缴获的作案工具手机1台,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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