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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59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291987********,蒙古族,大专文化程度,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新疆博湖县**镇**路**号**栋**单元**室,现住址:库尔勒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和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0日被和硕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和硕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8月30日被和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库尔勒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4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同年5月19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同年6月19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5月6日、7月20日经主管检察长批准各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宁某某以帮被害人闵某某处理交通违章为由骗取闵某某6000元,后经闵某某多次催要宁某某退还2000元。案发后已退赔并发还被害人。

2.2017年11月期间,被告人宁某某以帮助被害人阿某某处理驾驶证违章、恢复驾驶证A2等级为由,骗取阿某某26000元;以帮助阿某甲通过驾照科目三考试为由,骗取阿某甲30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3.2018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宁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库某甲办理B2驾驶证为由,骗取库某甲31200元。案发后赃款未追回。

4.2019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宁某某以帮助被害人库某乙办理C1驾驶证、将C1驾驶证转为B2驾驶证及办理货车运输资格证为由,骗取库某乙22000元。案发后已退赔197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5.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宁某某向被害人马某某谎称其在车管所有人,只要给钱不用考试就可以直接获取C1驾驶证,马某某信以为真,向其同籍老乡宣传此事后收取六名需办理驾驶证人员钱款后,马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向宁某某转账六名办理驾驶证钱款共74000元。案发后已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6.2019年3月至4月期间,被告人宁某某以帮助被害人约某某B2驾驶证增驾至A1驾驶证为由,骗取约某某30000元。案发后已退赔27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7.2019年4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宁某某向木某某谎称其在车管所有人,只要给钱不通过考试可以直接获取C1驾驶证,木某某信以为真,向其同籍老乡宣传此事后收取六名需办理驾驶证人员钱款,并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先后向宁某某转账六名办理驾驶证钱款共67000元。案发后已退赔6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产2572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贾文雁

检察官助理:李军亮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库尔勒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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