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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_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二部刑诉〔2020〕278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性,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191962********,满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梅河口市,住吉林省梅河口市**街**委**组。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2019年10月14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18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淄博市公安局张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被告人宁某某加入河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后,积极宣传**公司的奖金制度和运作模式,积极发展下线,先后担任**体系下**团队领导人、**体系领导人,组织、召集**体系招商会,管理、领导下线会员,进行传销活动,对该传销组织的发展、壮大起关键作用。截至案发,被告人宁某某下线会员点位34000余人,层级103层,非法获利470余万元。案发后,被告人宁某某主动上缴违法所得6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人口信息、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包某某、王某某、姜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司法鉴定意见书;扣押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宁某某具有从犯、自首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牛姝君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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