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宁某某等人危险驾驶案、妨害作证案、包庇案、伪证案)(公开版)_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刑诉〔2020〕12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923********221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青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陵阳镇**村**组**号,现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小区**栋**室。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24日被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于2015年12月2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十一个月;于2018年12月25日被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假释之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被告人宁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3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5********351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河南省郏县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平顶山市郏县**镇**村**号,现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园**栋**室。被告人吴某某因涉嫌伪证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823********491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安徽省枞阳县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铜陵市枞阳县**镇**村**组**号,住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蓉城镇**园**栋**单元**室。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15日被青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吴某某涉嫌伪证罪、刘某某涉嫌包庇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宁某某危险驾驶罪、妨害作证罪

2020年5月13日20时18分许,被告人宁某某应约来到青阳县蓉城镇平岗路“川味酸菜鱼”饭店与郭某某、吴某某吃饭饮酒,21时18分许,宁某某酒后驾驶无号牌摩托车驶入蓉城镇平岗路,后沿平岗路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平岗路和碧桃路红绿灯路口东85米处,停车小便时与路人汪某某发生纠纷,后汪某某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宁某某涉嫌饮酒驾驶,对其进行酒精呼气检测,并将其带至青阳县中医院抽取静脉血样两份,经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鉴定,宁某某血样中酒精含量为278.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案发后,宁某某找到吴某某、刘某某,告知自己酒驾被交警查处,因其有案底,为逃避侦查遂请求吴、刘向侦查机关提供虚假陈述,以证明自己案发前未饮酒,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4日吴某某、刘某某分别公安机关提供了虚假证明。

二、吴某某伪证罪、刘某某包庇罪

宁某某拒不承认饮酒驾驶事实,并安排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陈述。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分别于2020年5月22日、2020年6月4日来到青阳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并向办案人员虚构“2020年5月13日晚,宁某某邀请吴某某、刘某某在青阳县蓉城镇平岗路“川味酸菜鱼”饭店吃饭,期间吴某某和刘某某喝了啤酒,宁某某未饮酒”。

2020年6月5日,吴某某、刘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为宁某某的犯罪行为提供了虚假陈述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酒精呼气测试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到案经过、刑事裁定书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朱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宁某某、吴某某及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 安徽公立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后又指使他人作伪证,严重干扰司法秩序,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百零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和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宁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公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且宁某某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适用《中华人民公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被告人吴某某故意向公安机关提供虚假陈述,隐匿他人罪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宁某某醉酒驾驶,而作假证明包庇,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吴某某、刘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洪丽丽

2020年8月6日

                                     

附件: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青阳县蓉城镇**小区**栋**室;被告人吴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蓉城镇**园**栋**室;被告人刘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蓉城镇**园**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