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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盗窃罪)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1〕38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91987********,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黔江区,住重庆市黔江区**楼上。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9日被黔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变更为监视居住,2020年4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黔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三日内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晚,被告人宁某某与朋友向某某一起在重庆市黔江区某某街道某某网吧上网,期间,向某某因太困趴在电脑桌上睡觉。次日凌晨5时许,宁某某因想打网络赌博游戏(糖果游戏),便将向某某放于其裤子口袋中的手机拿出,并充值了2000元(该笔钱系宁某某存放于向某某手机微信中的钱)用于赌博,随后将钱输完,宁某某便继续从被害人向某某的微信中转账700元充值到网络赌博网站中,继续赌博,随后又输完。输完钱后,宁某某因在微信上向朋友借钱没有借到,便产生了将向某某手机拿去当掉换钱继续赌博的想法,宁某某便将手机拿到了“某某潮品”当铺以1400元的价格当掉,并当场让营业员将钱充值到网络赌博网站上,将钱输完,随后宁某某又将向某某微信中剩下的29元转出用于吃饭。

2019年10月9日下午城东派出所民警在重庆市黔江区杨柳街靠新华大道的路口将宁某某抓获,同年11月13日黔江区公安局民警将被盗手机发还被害人向某某。

2020年3月9日,经重庆市黔江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认定,涉案手机价值为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发还清单、等书证;

2.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3.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及清单;

4.涉案物品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6.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 李 勇

  检察官助理 :李静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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