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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盗窃案)_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翁检公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宁某某,绰号“某某”,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人员原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东县**乡**村**号,现户籍已被注销捕前广东省清远市**镇**盗窃罪于2015年4月20日被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16年1月4日刑满释放;因盗窃罪于2016年7月26被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经翁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11日被刑事拘留;经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4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翁某某看守所

本案由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其他诉讼权利义务,已告知被害人法定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7日凌晨,被告人宁某某伙同龙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刘某某(涉案时未满十六周岁)去到英德市***镇**村**组**号,由宁某某、刘某某负责翻墙进入事主龙某权的鸡舍内,龙某某负责望风,盗窃鸡只若干。

2019年9月20日凌晨,被告人宁某某伙同龙某某、刘某某去到翁某某**镇**村*组*号,三人进入事主郭某某才的鸡舍内,盗窃鸡只若干。

2019年9月下旬的一天凌晨,被告人宁某某伙同龙某某、刘某某去到英德市**镇**村**组**号,由宁某某、刘某某负责翻墙进入事主刘某忠的鸡舍内,龙某某负责望风,盗窃鸡只若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人陈述;相关书证;证人证言;同案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龙某某、刘某某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应当分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量刑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馨予

2020年2月13日

附:随起诉书移送案件材料四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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