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455号
被告人宁冰峻,男,汉族,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1********,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区**巷**号**幢**单元**室,现住甘肃省天水市**区**巷**号**幢**单元**室。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8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冰峻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8日6时许,被告人宁冰峻进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路**号**室的宿舍,趁被害人熟睡之机,盗窃被害人马某甲放于床上的现金人民币12元、黑色“华为”牌P20(64G)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333元;盗窃被害人马某乙放于床上的白色iphoneX(64G)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799元;盗窃被害人马某丙放于床上的紫色“OPPO”牌 Reno(128G)型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299元;上述被盗物品共计价值5443元。作案后,赃物变卖,赃款挥霍。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指认现场照片、视频截图;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3.被害人的陈述:被害人马某甲、马某乙、马某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冰峻的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光盘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冰峻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冰峻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冰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属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宁冰峻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冰峻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宁冰峻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晓丽
书记员:佘 蕊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宁冰峻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起诉书1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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