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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19〕933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21972********,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地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乡**村**组,现住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路**号**号。因盗窃,于2019年7月19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8月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8日凌晨,被告人宁某某伙同“大浪”(在逃)在本区**小区**桥下盗走李某甲停放在此的一辆蓝色绿源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610元。

2019年7月6日凌晨,被告人宁某某伙同“大浪”(在逃)在本区**号**希尔顿酒店门口盗走李某乙停放在此的一辆黑白相间奇蕾牌电动车。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426元。

案发后,被告人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宁某某亲属积极赔偿李某甲、李某乙损失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被害人李某甲、李某乙陈述;3.指认笔录及照片;4.价格认定书;5.抓获经过、办案说明;6.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兰

2019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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