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11979********,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小学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住广西浦北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7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9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骑自行车到浦北县**路**广场厕所附近,发现被害人覃某某停放的蓝色五羊本田牌踏板摩托车未拔钥匙及掉落在地上的苹果8plus手机,便趁覃某某在长凳处酒醉熟睡之际,拾起被害人掉落地上的苹果8plus手机,启动该摩托车离去。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1520元,被盗苹果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910元。
被告人宁某某于2020年8月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并在其位于广西浦北县**街道**商贸城附近的**安置住宅处依法扣押到涉案摩托车及手机,并于次日发还给覃某某,取得了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涉案摩托车、手机等物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被害人覃某某的陈述;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浦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 吴远锦
检察官助理 苏昭榕
2020年10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广西浦北县**镇**村**号,联系电话1830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光盘壹张。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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