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22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原平市,现住宁武县**小区,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经宁武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我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宁某某,后宁武县公安局同日对其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我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宁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国庆节左右,被告人宁某某到孟某某家做客,孟给宁展示看过自己的一些银元,当时银元存放在孟家中卧室的儿童高低床下面。2019年4月12日,孟打电话让宁某某到家中闲坐,期间孟有事出去,宁某某想起孟家中放着的那些银元,于是就在原来存放银元的地方发现一个红布小包裹,其便把该包裹一起放到自己的包里,一会孟留花回到家中,二人又闲聊了一会,宁某某离开,宁回家后打开看到红布里面包着一只金手镯、两个金戒指、一条金项链、三十二块银元。后经忻州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涉案财物价值为46173元。2019年4月18日,宁某某在民警劝说下主动投案,并带领民警将赃物全部找到退还给孟留花,后得到孟留花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勘验笔录,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宁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岚
2020年4月16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处所。(联系电话:1399408****)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