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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诉〔2020〕8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9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安化县**镇**村**组**号,现住长沙市芙蓉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7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底的一天凌晨2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门面前的停车坪,将停在该处车牌为湘******的小车以拉车门的方式打开后,盗得该车后备箱内的湘窖牌白酒(水晶瓶500ml)5瓶。

2020年3月28日5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小区**栋**门面北侧的停车坪,将停在该处车牌为湘******的小车以拉车门的方式打开后,盗得该车后备箱内的国窖1573牌(500ml)白酒4瓶、绵柔尖庄(500ml)盒装白酒2瓶及黄色芙蓉王牌香烟1条。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被盗物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326元。

被告人宁某某于2020年3月30日20时许在家中被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及现实表现证明、刑事指认照片、购货单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汤某甲、汤某乙的陈述;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其谅解,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若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孙帷韬

检察官助理刘嘉

2020年7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0849****。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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