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西检刑诉〔2020〕882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104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路**小区**栋**号房。2016年9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6个月;2017年12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2018年12月13日因犯盗窃罪被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8年12月2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0日本院以证据不足为由不批准逮捕,次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取保候审。经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以涉嫌盗窃罪重新报捕,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批准逮捕,同年8月3日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西乡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南宁市西乡塘区华西路38号华西商业城地下停车场5区,趁无人看守之机,将被害人陈某某停放的一辆蓝色台铃牌电动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76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电动车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
5.鉴定意见:南宁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
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监控视频及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176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韦庆辉
2020年10月22日
附:1.被告人宁某某羁押于南宁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壹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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