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一部刑诉〔2020〕Z2917号
被告人宁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132199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0月16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某某从2019年底开始至今先后在本市樟木头镇多个地方多次通过将涂有香料的鸭肉仍给犬只吃食,趁狗只食用后死亡随即盗走犬只。部分犬只销赃给收购狗肉的上家(另案处理),获利230元,部分犬只供自己食用。宁某某的具体盗窃事实如下:
被告人宁某某于2020年5月19日1时许,窜至本市樟木头镇**道**号门口将被害人陈某某一条重约15公斤的中华田园犬(价值540元)盗走。被盗犬只被宁某某食用。
被告人宁某某于2020年5月31日1时许,窜至本市樟木头镇**巷**号被害人邱某某的院落中盗窃了一条重约20公斤的中华田园犬(价值600元)。被盗窃犬只被宁某某以110元销赃。
被告人宁某某于2020年6月3日2时30分许,再次窜至本市樟木头镇**巷**号被害人邱某某的院落,使用同样的方式盗走一条重约20公斤的黄色中华田园犬(价值约1000元)。被盗犬只被宁某某食用。
被告人宁某某于2020年6月12日2时许窜至本市樟木头镇**路**号**仓库门口使用鸭肉毒害吕某某一条黑色的重约11公斤的中华田园犬(价值330元)以及徐某某的一条重约10公斤花色的北京犬(价值约2000元),上述犬只吃食鸭肉后死亡,宁某某将吕某某的中华田园犬盗走,因工厂保安出来而未能将徐某某的狗盗走,被害人徐某某于当日在案发路段发现北京犬死亡。黑色中华田园犬被以120元销赃给上家。
破案后,被盗犬只均未能起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陈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东莞市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等书证,案发现场监控录像,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无视国法,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对指控的犯罪没有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若被告人宁某某在一审判决前赔偿本案被害人并获得谅解,建议对宁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萧晓莹
2020年1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贰册、检察卷壹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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