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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驻驿检一部刑诉〔2020〕154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01196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街**庄**号,住址同上。因犯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于2005年8月22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4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以无社会危险性不批准逮捕,于2019年9月19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驻马店市公安局西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1时许,在驻马店市驿城区第一人民医院西区走廊内分泌科15床,被告人宁某某趁在医院陪护病人的被害人魏某某熟睡之机,将其放置于身边的VIVO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00元。

另查明,案发后被盗手机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前科判决、发还物品清单等书证;3.被害人魏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6.现场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医院扒窃病人家属财物,价值人民币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艳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街**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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