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200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镇****号**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2日被吴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6日被吴川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某某和黄某某(另案处理)于2019年12月期间到吴川市**镇、**街道实施十次砸打小汽车窗玻璃盗窃车内财物。
1、2019年12月23日深夜,被告人宁某某和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吴川市**镇**村一小巷处将被害人吴某甲的一辆粤GSK****小车砸破车窗进行盗窃,在车内盗窃一串木手串,小车左侧前门位置玻璃窗被砸坏,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认定,吴某甲的粤GSK****小车被损价格为人民币3**元。
2、2019年12月23日深夜,被告人宁某某和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吴川市**镇**村**卫浴门前,将被害人吴某乙的一辆粤GKR****小车砸破车窗进行盗窃,盗走车内有1**元现金,小车右侧前门位置玻璃窗被砸坏,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乙的粤GKR****小车被损价格为人民币3**元。
3、2019年12月23日深夜,被告人宁某某和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吴川市**镇**县道一空地处,将被害人吴某丙的一辆粤G26****小车砸破车窗盗窃,盗走车内有3**元现金及几包香烟,小车左侧前门位置玻璃窗被砸坏,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吴某丙的粤G26****小车被损价格为人民币2**元。
4、2019年12月23日深夜,被告人宁某某和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吴川市**镇**村路口一屋子门前,将被害人邱某某的一辆粤GKR****小车砸破车窗进行盗窃,没有盗走其他财物,小车副驾驶室位置玻璃窗被砸坏,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邱某某的粤B0P***小车被损价格为人民币3**元。
5、2019年12月29日深夜,被告人宁某某和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吴川市**街道**村球场旁边,将被害人高某甲的一辆粤G16****小车砸破车窗进行盗窃,盗走车内5*元现金及檀木手链,小车副驾位置玻璃窗被砸坏,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高某甲的粤G16****小车被损价格为人民币4**元。
6、2019年12月29日深夜,被告人宁某某和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吴川市**街道**开发区一住宅门前,将被害人杨某甲的一辆粤GYC****小车砸车窗进行盗窃,没有盗走其他财物,小车副驾位置玻璃窗被砸坏,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甲的粤GYC****小车被损价格为人民币5**元。
7、2019年12月03日深夜,被告人宁某某和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吴川市**街道**加油站旁边一住宅门前,将被害人杨某乙的一辆粤GSD****小车砸车窗进行盗窃,盗走车内有8***元现金及一条金手链,小车正驾驶室位置玻璃窗被砸坏,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乙的粤GSD****小车被损价格为人民币4**元。
8、2019年12月29日深夜,被告人宁某某和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吴川市**街道**路旁,将被害人麦某某的一辆粤GKR****小车砸破车窗进行盗窃,盗走被害人的驾驶证,小车副驾位置玻璃窗被砸坏,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麦某某的粤GKR****小车被损价格为人民币4**元。
9、2019年12月29日深夜,被告人宁某某和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吴川市**街道塘**村一住宅门前,将被害人高某乙的一辆粤GAV****小车砸破车窗进行盗窃,盗走车内1*元现金,小车副驾驶室位置玻璃窗被砸坏,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高某乙的粤GAV****小车被损价格为人民币4**元。
10、2019年12月29日深夜,被告人宁某某和黄某某驾驶摩托车到吴川市**街道**路旁,将被害人杨某丙的一辆粤GQ1****小车砸破车窗进行盗窃,没有盗走其他财物,小车副驾位置玻璃窗被砸坏,经吴川市发展和改革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杨某丙的粤GQ1****小车被损价格为人民币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害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6.勘验、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志开
检察官助理:薛杨富
2020年5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在**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检察卷1册,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