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广东省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日,陈某某(另案处理)租用了佛山市南海区**镇**社区**路**酒庄北侧的一间厂房,经营分拣废旧不锈钢等废旧物品加工业务。2019年5月至2019年8月,陈某某、林某某(另案处理)在该厂未办理营业执照、环保审批手续,并不具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资质的情况下,从事废旧铅酸蓄电池的倒除电池水等处置加工,2019年8月13日,南海区**镇环保执法人员在该厂调查扣押废旧铅酸蓄电池29.815吨。被告人宁某某自2019年4月到该厂工作,在帮助陈某某处理废旧电池过程中,被告人宁某某操作叉车装卸废旧电池,在废旧电池上钻孔、倒出电池水、清洗废旧电池及存放场地等工作,将废旧电池的电池水未经处理直接倾倒在该厂房内的水渠排出厂外公共水域。排放的废水经检验,总铬、总铅、总镍和总铜的重金属含量均严重超过排放限值,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2019年12月23日,被告人宁某某在佛山市南海区**镇**路**号仓库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4月15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一红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羁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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