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19〕578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07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灵山县**镇**村**村**号。因故意杀人罪嫌疑,于2019年8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故意杀人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1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补充侦查,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于2019年11月8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某某与被害人李某甲案发前系男女朋友关系,二人租住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村**巷**号**房(以下简称“**房”)。2019年8月5日11时许,宁某某和李某甲在**房卧室内因房租问题产生争执。后宁某某反锁卧室门,用手掐李某甲的脖子,见李某甲挣扎便使用水果刀刺向李某甲的胸部,李某甲被刺后意图挣脱宁某某,宁某某继续用水果刀刺李某甲,并拉拽李某甲阻止其离开卧室。在此过程中,因李某甲的挣扎致使宁某某手中的水果刀掉在地上,李某甲挣扎打开卧室门朝客厅走去,宁某某见卧室门口有1把菜刀,遂即拿起菜刀对李某甲进行击砍。李某甲被砍后大声呼救,宁某某便按住李某甲的头在地面上撞击。李某甲的堂妹李某乙发现后遂即向周边群众求助,宁某某离开案发现场。宁某某离开后不久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经鉴定,被害人李某甲的面部瘢痕,累计长10.3厘米,面部中心区段未达50%,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一级。被害人李某甲左胸穿透创,左侧开放性气胸,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甲面颈部瘢痕,单条长6.5厘米,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伤二级;被害人李某甲的左腰部及左前臂创,其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综合鉴定意见为李某甲的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水果刀和菜刀各1把;2.书证:到案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前科查询情况说明;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乙、张某某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使用暴力手段,意图故意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宁某某存在故意杀人未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可以比照杀人既遂从轻 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熊春明
2019年12月2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共叁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涉案作案工具暂扣于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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