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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吴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吴检二部刑诉〔2020〕Z200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31985********,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吴川市,住广东省吴川市******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7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吴川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7月24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吴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9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2日凌晨2时许,宁某甲和其女朋友陈某甲在吴川市**村牌坊附近处发生口角。因宁某甲的争吵声音比较大,引起了在楼上聊天的何某甲、何某乙、叶某某和“某甲”等人的注意,何某乙叫宁某甲小点声不要吵到其他人,因此事何某乙与宁某甲发生口角,何某乙将宁某甲推倒在地上四、五次,宁某甲打电话叫被告人宁某某过来帮手,一会后被告人宁某某和一名男子来到现场,宁某某和他一起来的男子用拳脚殴打何某乙,在场的何某甲、叶某某和“某甲”等人过去拦架,之后何某乙就往何屋底村内方向走去,这时宁某某就跑去追何某乙,何某甲和宁某甲也跟着跑去追宁某某、何某乙。宁某某、宁某甲没有追到何某乙, 宁某某用拳头殴打何某甲,将其打倒在地上后,宁某某回到原先的地方,何某甲就从地上拿起一块砖头殴打宁某某的头部,何某甲想继续殴打宁某某时被在场的叶某某拦开了,双方就互相吵架。因宁某某被头部被殴打出血,陈某甲就打电话给陈某乙说宁某某被人殴打一事,接着宁某丙等人开车来到现场,宁某丙下车就问是谁打伤其弟弟宁某某,宁某某说是何某甲,宁某丙就拉住何某甲的手问何某甲为什么打伤其弟弟宁某某,何某甲叫宁某丙放手,宁某丙让何某甲交代清楚之后才能离开,何某甲想挣脱宁某丙逃跑,但是被宁某丙拦住无法离开,在一旁一直伺机想殴打何某甲的宁某某就趁机对何某甲实施殴打,何某甲被宁某某打伤倒在地上时,宁某某从地上又捡起一块砖头想继续殴打何某甲,但是被在场的人员拦开了。                      

经吴川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何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何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何某甲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9.其他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自愿表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吴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水洲

检察官助理:李均

(院印)

2020年10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在吴川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碟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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