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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浦检张江刑诉〔2020〕2059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401231981********,汉族,无文化,农民,户籍在安徽省肥东县**镇**村**巷组,暂住**镇**路**号对面农宅。2020年3月27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延长羁押期限至三十日,2020年4月30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初,被告人宁某某以非法牟利为目的租赁上海市浦东新区曹路镇顾曹路356号二楼后,同“老四”(另案处理)在上址开设无名棋牌室,放置多台麻将桌及赌具,多次招揽并组织赌客以“二八杠”形式进行赌博,并抽头渔利。2020年3月26日23时许,浦东公安分局民警根据线索查获该棋牌室,当场抓获被告人宁某某及参赌人员陈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汪某某、姚某某、顾某某、宋某某等人(均另行处理),并缴获赌资、赌具等物。经查,涉案赌场参与“二八杠”赌博活动累计人次达20人以上。

被告人宁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证人芮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宁某某从其处租赁涉案棋牌室,并自2019年11月起同“老四”在该场所经营“二八杠”并从中渔利的事实。

2.证人陈某某、黄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汪某某、姚某某、顾某某、宋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多次至涉案棋牌室参与“二八杠”赌博活动以及被告人宁某某、“老四”系棋牌室老板并经营管理的事实。

3.证人黄某某、姚某某的证言证实,涉案棋牌室被查获当日有数十人参与赌博活动以及该棋牌室由一名四十岁左右的安徽女子经营的事实。

4.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证实,从涉案棋牌室查获赌资、赌具若干的事实。

5.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笔录证实,涉案赌博人员被行政处罚的事实。

6.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宁某某的身份情况。

7.公安机关案发经过表格证实,本案的案发以及被告人宁某某的到案经过。

8.被告人宁某某的部分供述证实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棋牌室组织多人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昱东

检察官助理:向倩

2020年7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浦东新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四册。

3.扣押在案的赃物、赃款5,360元随案移送。

4.《量刑建议书》一式二份。

4.相关法律条文。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件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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