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鲅检侦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熊岳镇雅田园二期6#2-501(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无业。2020年1月3日因本案被营口开发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人民币3000元,同年1月18日被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7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依法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至2020年1月间,被告人宁某某利用其在鲅鱼圈区熊岳镇***一期经营的***烘焙坊门市,以打麻将、打扑克的形式招集人员进行赌博活动,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6千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张某甲、谭某甲、谭某乙、刘某某、任某某、王某某、郑某某、关某某、高某某、孙某某、赵某某、许某某、张某乙、贾某某、胡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宁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检察官助理:***
2020年11月25日
附: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