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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知产刑诉〔2020〕183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2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陵川县**镇**村**巷**号,无业。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于2019年间在北京市大兴区办理中国农业银行卡等银行卡数张,出售给他人使用。其中,被告人宁某某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进行资金流转,现查明的诈骗金额共计人民币45万元。

2020年10月25日,被告人宁某某被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银行账户交易流水、工作说明等;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其他证据材料:到案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梁慧

检察官助理:李军

2021年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 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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