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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89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2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北县****行政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张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19时50分许,宁某某醉酒后驾驶冀GC****号小型普通客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张北县永义街与建安路十字路口处被张北县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303mg/100ml,后宁某某被带回张北县公安交警大队进行抽血。经鉴定,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50.9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宁某某供述和辩解;

2.酒精呼气式测试检验单、司法鉴定意见书;

3.血样提取登记表、户籍证明信;

4.现场查获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海琴

检察官:曹国生

2020年8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已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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