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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皮县院公诉刑诉〔2019〕25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71990********,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南皮县**乡**村**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被南皮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3日被南皮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南皮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6月26日22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南皮县金刚路**岗北50米处,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酒精检测仪进行吹气测试酒精含量为238毫克/100毫升,宁某某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对被告人宁某某抽取静脉血,经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检验,从送检的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229.2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的证言、沧州科技事务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违法经历调查情况说明、查获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信息等证据予以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已达到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程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皮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月新

(院印)

2019年12月31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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