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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威环检公刑诉〔2018〕189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633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为山东省荣成市**道**段**号,2018年3月6日,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4月17日,被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威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16日1时10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酒后无证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载吕某某,沿303省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威海市中威集油站路段时,与宫某某持证驾驶的鲁******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宁某某、吕某某受伤,双方车辆发生损坏。经鉴定,被告人宁某某静脉血液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77.7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身份证复印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宫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6.勘验笔录。

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违规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杜青芸

2018年5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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