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湖检一部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2821976********,汉族,初中肄业,无业,租住三门峡市**区**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市**镇**村**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7月1日被三门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0日21时55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酒后驾驶豫M**号普通二轮摩托车,沿三门峡市六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六峰路半坡夜市前处时,因挪车与人发生争执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宁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3.3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朱某某的证言;书证户籍证明、破案报告、抓获经过;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并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三门峡市湖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薛晓剑

检察员:常  宁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河南省**市**镇**村**组**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光盘5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