舞钢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舞检一部刑诉〔2020〕163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81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省**市**镇**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舞钢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2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20时55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豫******号小型轿车,沿舞钢市枣林社区内公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党群服务中心广场西路段时,撞住前方由北向南横过道路的行人李某甲、范某某及李某乙,造成三人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舞钢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宁某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经平顶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送检的宁某某血液样品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99.05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发破案经过等;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李某甲、范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舞钢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文霞
2020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舞钢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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