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19〕114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3554,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镇**村。因犯盗窃罪,于1982年4月19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4月28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批准,于2019年4月30日被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宁某某于2016年5月20日22时许,酒后无证驾驶逾期未检验已达到报废标准的辽E*****号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长江大街由西向东逆向行驶,当行驶至桓仁镇龙锦花园小区对面路段时,与相对方向毕某某骑行的自行车相撞,造成毕某某、宁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现场勘查与调查,宁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宁某某静脉血中检出酒精,其含量为167.8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宁某某于2019年4月2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邢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毕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沈佳【2016】酒检字第525号;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胡扬
2019年8月9日
附: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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