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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宁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19〕28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709211980********,群众,初中文化程度,个体饭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泰安市宁阳县,住宁阳县**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被宁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家。

本案由山东省宁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2时15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宁阳县**路**街交叉路口附近时,发生单方道路交通事故,被巡逻民警查获,现场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94.7mg/100ml。2019年10月8日经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被告人宁某某被查获时的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90.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等;2、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4、鉴定意见:泰安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文书;5、视听资料:被告人宁某某被查获时的执法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宁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于志广

高磊

2019年11月15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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