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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531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现住址:安徽省肥东县**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23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酒后驾驶赣******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临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临泉路与通达路交口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行驶距离约7.7km。经鉴定:宁某某血样乙醇含量为116.1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接处警情况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查询记录、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查获经过、现场呼气单、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情况说明、驾驶路线图等。

2.​ 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

3.​ 司法鉴定意见。

4.​ 现场查获及抽血视频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庆

检察官助理:蔡苹苹

2020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住安徽省肥东县**栋**室,联系电话13637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两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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