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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官检四部刑诉〔2020〕947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111981********,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街道**街**路**段**号**号,实际居住地昆明市官渡区大板桥街道办事处沙沟社区沙沟村52号。现住昆明市**幢**单元**号,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6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10日被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0日21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云******号“长安”牌小型普通客车,在行驶至昆明市**公里******医院附近路段时被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宁某某血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68.67mg/100ml(乙醇/血),已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物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宗宁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1388851****);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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