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白江检简单刑诉〔2021〕22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219*******314,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现住江源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江源区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25日被取保候审。曾因犯强奸罪于2000年11月7日被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处有期徒刑八年,减刑一次,于2007年7月5日减余期,因执行期满,于2007年7月5日刑满释放。
本案由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宁某某于2020年8月8日19时许,无证醉酒后驾驶白山B04***号二轮摩托车沿湾和线由湾沟镇和平街向湾沟镇兴工街方向行驶至2km+50m处时,与相同方向停放于路边的陈某某所有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从送检的宁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3. 81mg/100ml.为醉酒状态。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宁某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宁某某已经赔偿被害人损失16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鉴定意见;
2. 书证;
3. 被害人陈某某陈述;
4. 勘验检查笔录;
5. 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源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欣泽
2021年1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2.案卷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