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禅检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7031985********,壮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镇**路**号,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街**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3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禅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21年1月1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8日2时许,被告人宁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粤E2****的小型汽车行至佛山市禅城区季华六路路段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并带至医院提取血液样本。经鉴定,被告人宁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60.6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
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于2021年1月11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结合本案具体案情及犯罪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佩莲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路**街**巷**房,联系电话1372631****;
2.卷宗二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