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宁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呼回检一部刑诉〔2020〕Z106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104199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呼和浩特市玉泉区,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小区**号楼**单元**楼**户。2020年11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1月17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回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5日23时58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醉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A*****的蓝白色长安小型轿车,沿呼和浩特市回民区通道北街由南向北行驶至与光明大街交叉口时,由于操作不当与停在后方等候信号灯的张某某驾驶蒙A*****号白黄色大众牌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后被告人宁某某驾车逃逸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附近被张某某截住并打电话报警,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将被告人宁某某抓获。后经法医血液酒精含量检测鉴定,被告人宁某某驾驶机动车时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73.80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到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现场照片及现场图;车辆痕迹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血液检验样本采集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认罪认罚具结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宁某某判处拘役2个月20天,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赵素文

                              检察官助理:胡美琴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件侦查卷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2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