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宁某某介绍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芙检公诉刑诉〔2020〕142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51990********,河南省虞城县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地与现住址均为:河南省商丘市**县**村。因涉嫌盗窃罪,2019年9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9年12月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决定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长沙市公安局芙蓉分局补充侦查终结后于2020年2月14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2月30日、2020年3月12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宁某某在位于长沙市芙蓉区**路的“**KTV”工作期间,先后三次分别介绍了卖淫女王亚茹、刘某某、王某乙与嫖客发生性关系,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8年12月,被告人宁某某介绍卖淫女王某甲到长沙市芙蓉区“**酒店”内与易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宁某某收到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嫖资6000元人民币,其将5000元分给王某甲,并留下介绍费1000元。

2、2018年12月15日,被告人宁某某介绍卖淫女刘某某到长沙市芙蓉区**酒店内与与易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刘某某在收到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嫖资6000元人民币后将介绍费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宁某某。

3、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宁某某介绍卖淫女王某乙到长沙市芙蓉区**酒店内与易某某发生性关系。事后王某乙在收到易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嫖资6000元人民币后将介绍费1000元通过微信转账给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告人宁某某的户籍证明、现实表现材料、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等物证、书证;3.辨认笔录;4.证人邓某某、刘某某、王某乙、王某甲的陈述;5.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前后介绍三人卖淫,共非法获利人民币三千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宁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柏善民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被羁押于长沙市第四看守所;

2.随案移送本案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