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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交通肇事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钦南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93********,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钦北区,住钦州市钦北区**街**单元**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2019年12月8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18日经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钦州市公安局钦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0时许,受害人陆某某驾驶桂N***号普通二轮摩托车在钦州市**大街北侧车道内自东往西行驶,被告人宁某某驾驶桂N****8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同一车道同向行驶,当货车行至钦州市**大街**学院门前路段欲超越二轮摩托车时,因被告人宁某某未注意观察确保安全,致货车车头、车身右侧与桂N***号摩托车车身左侧发生碰撞,后受害人陆某某倒地被货车右后轮碾压头部,造成陆某某当场死亡及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宁某某因未发觉发生事故而驾车离开现场,于2019年12月7日14时许被查获。经钦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的《道路交事故认定书》认定: 被告人宁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莫贻强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钦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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