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平县院第一检察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21981********,汉族,群众,农民,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住广平县**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2日经本院批准被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9日12时20分许,被告人宁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的电动三轮车,沿大牙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广平县后固寨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行驶的谢某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谢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宁某某从事发现场被带至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接受调查。2020年6月29日,邯郸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广平县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宁某某承担此事故主要责任,谢某某承担此事故次要责任。2020年7月13日,经邯郸法证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谢某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到案情况说明、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被害人身份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广平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邯郸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2.证人许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公(广)检(痕)[2020]15号痕迹检验意见书、邯郸法证司鉴[2020]临鉴字第20208号司法鉴定意见书;5.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照片、出警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翟章勤
检察官助理:张珍珍
2020年11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现羁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03页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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