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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交通肇事案)_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刑诉〔2020〕404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43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群众,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彭水县)人,户籍所在地彭水县**镇**村**组**号,现住彭水县**街**加油站附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受理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亲属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宁某某驾驶渝A*****小型轿车从彭水县**镇出发往彭水县县城方向行驶,当日15时许,其行驶至彭水县彭桑线17km+600处时与被害人钱某甲发生碰撞,致使钱某甲当场死亡。经彭水县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宁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钱某甲不承担此次事故责任。案发后,宁某某已部分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取得其谅解。

2020年7月22日,被告人宁某某在交通事故发生后,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办案民警,办案民警到后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说明、户籍信息、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信息查询单、机动车信息结果查询单、机动车商业保险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收条、死亡注销户口证明、证明、情况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罗某某、钱某乙、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重庆市安心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渝安心鉴[2020]车检鉴字第1399号、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彭公鉴(病)[2020]24号;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宁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蔚

检察官助理:张波涛

2020年11月26

附:

1.被告人宁某某现在家候审

2.案卷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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