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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交通肇事案认罪认罚)(公开版)_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闻检刑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 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727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西省运城市稷山县**乡**村,现住新绛县**街**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4月20日被闻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某某甲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某某甲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18日05时33分许,被告人宁某某驾驶晋M****9号中型厢式货车,从侯马上高速由北向南往运城方向行驶,行至侯平高速25km+660m处时,与行人侯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侯某某死亡及车辆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事故后宁某某驾车驶离现场。经山西高速交警四支队三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宁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侯某某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2020年4月19日,在运城市新绛县申通物流仓库被告人宁某某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道路事故责任认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某某乙、王某甲、芦某某等人的询问笔录;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山西省侯马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山西中宇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书、陕西长安大学机动车物证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运城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比例图、现场勘验笔录等;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现场视频光盘、GPS信息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在高速道路上行驶过程中,与行人发生碰撞,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某某甲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帼萃

2020年8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被取保候审,现住山西省新绛县**街**小区,由新绛县公安局龙兴派出所执行。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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