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152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易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王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易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彭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易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王某某,女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因涉嫌犯有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9年5月21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0日被易县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王某某、彭某、王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4月份,被告人宁某某到易县凌云册乡,西山北乡等乡镇发展光伏用户,光伏业主申请材料中的房屋产权证明需加盖申请人所在地乡政府公章。在多名光伏业主到乡政府加盖公章被拒后,宁某某经王某介绍找到精锐广告公司经营者彭某,让彭某帮其仿造公章,彭某先后伪造“易县裴山镇人民政府”等国家机关印章交给宁某某,后宁某某将这些仿造的公章加盖在申请者的房屋产权证明上。王某某在明知宁某某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的前提下,扔积极为宁某某提供印章模板并将宁某某加盖印章的房屋产权证明提交到供电所。
2018年12月份至2019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宁某某为应付易县供电所关于太阳能产品报告必须加盖原始印章的要求,找到精锐广告公司经营者彭某先后伪造“浙江正泰太阳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单位印章两个。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彭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王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易县法院
检察官:赵秀奇
检察官助理:周媛媛
2020年6月4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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