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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沈某某拒不执行判决案)(公开版)_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14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6********,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湖南省武冈市人,公民身份号码4326231965********,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地和居住地湖南省武冈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0年11月16日被武冈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5日被武冈市公安局逮捕,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2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冈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沈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7日,被告人沈某某向邻居周某某借款10万元。周某某就该借款纠纷提起民事诉讼后,2016年12月20日,武冈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沈某某、宁某某在判决生效后二十日内偿还周某某借款10万元。2017年1月6日,该判决生效。因宁某某、沈某某夫妇未执行该判决,周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武冈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3月2日,武冈市人民法院裁定查封宁某某、沈某某位于武冈市武强路的一栋房屋(产权证号为私字第12852号和私共字第1651号),查封期为三年,查封期间禁止转让、变卖等。2017年6月5日,武冈市人民法院组织周某某与宁某某达成执行和解,沈某某、宁某某未按和解协议履行。2017年12月16日,宁某某、沈某某将自己名下位于武冈市武强路的房屋以2600800元转让给李某甲、李某乙,收到售房款后仍不偿还周某某的借款。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宁某某、沈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被当地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同年12月21日,宁某某、沈某某的家属与周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民事判决书、执行裁定书、执行和解协议等书证;2.被告人宁某某、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沈某某作为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宁某某、沈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冈市人民法院 

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沈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分别为1562536****、1518091****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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