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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樊某某内幕交易案)_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起 诉 书

沪检二分二部刑诉〔2019〕30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405021989********,汉族,硕士,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原系广州**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上海分公司”)项目经理。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内幕交易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樊某某,女,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021990********,汉族,硕士,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号楼**室,暂住上海市静安区**路**弄**号**室。2018年12月27日,因涉嫌内幕交易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樊某某涉嫌内幕交易罪,于2019年3月2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经审查,本院于2019年5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13日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在审查起诉期间,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中旬,上海**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证券代码:300***)起意收购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传媒”)。2016年2月23日至3月上旬,“金**”董事长吴某某等人及“**传媒”董事长隋某某等人在广州**上海分公司负责人潘某某、被告人宁某某等人陪同下,互相至双方公司考察,启动“金**”收购“**传媒”项目。2016年3月22日,“金**”发布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6月2日,“金**”发布《上海金**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暨重大资产重组报告书(草案)》。同年7月8日,“金**”股票复牌。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3月上旬(不晚于3月10日)至2016年6月2日。宁某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随后,宁某某将该内幕信息告知其妻子被告人樊某某。

2016年3月18日,被告人宁某某、樊某某在明知“金**”有重大利好系内幕消息的情况下,共同控制“徐某某”名下中山证券账户,买入“金**”股票197,000股,成交金额人民币1,379,79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并于同年7月8日股票复牌当日全部卖出,非法获利总计173,199.87元。

2018年12月27日,被告人宁某某、樊某某在本市静安区北京西路758弄17号2401室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相关单位书证,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吴某某、隋某某等人的证言等证据证实:涉案内幕信息形成过程、内容、公告的时间等;宁某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

2、被告人宁某某、樊某某的供述,证人徐某某的证言,上海财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宁某某、樊某某在得知内幕信息后,控制“徐某某中山证券账户”共同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卖该股票并非法获利的事实。

3、公安机关《案发经过》、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各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身份情况等。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樊某某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共同交易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宁某某、樊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晶晶

2019年7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十五册、补充材料若干。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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