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雨检诉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198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81********,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南京市浦口区**大街**号。被告人宁某某曾因吸毒,于2018年1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江北新区公安分局裁定不予处罚;曾因吸毒,于2018年3月22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裁定行政拘留十三日(不予执行)并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20年4月9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宁某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5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再次由该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男,1967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11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南京市浦口区**村**幢**室(户籍所在地:南京市鼓楼区**南路**号楼**单元**室)。被告人李某曾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14年10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6年7月1日刑满释放;曾因吸毒,于2011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社区戒毒三年;曾因吸毒,于2017年12月被罚款一百元;曾因吸毒,于2018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二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19年3月16日刑满释放;曾因吸食冰毒,于2020年4月10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二日。被告人李某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3日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22日被该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被告人李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日和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9日下午,被告人宁某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李某,表示其有毒品可贩卖。被告人李某遂将此事告知陈某某,陈某某表示愿意购买。当日晚上八时许,被告人宁某某在被告人李某的陪同下,共同前往南京市浦口区**小区陈某某的家中,向陈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约0.3克,并收取现金人民币1100元。后三人共同在陈某某家中吸食该毒品。
被告人宁某某于2020年4月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到案后带领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前往被告人李某位于南京市浦口区**村**幢**室的住处,协助公安机关将被告人李某抓获。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宁某某和被告人李某的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孟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宁某某、李某的供述和辩解;
3.南京市公安局禁毒支队毒品检测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4.南京市公安局雨花台分局制作的辨认、搜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和被告人李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被告人李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向他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和被告人李某共同实施贩卖毒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宁某某、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均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查证属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系毒品再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宁某某、被告人李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薛 燕
检察官助理:赵青
2020年9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被取保候审,住南京市浦口区**大街**号;被告人李某现羁押于南京市雨花台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