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一部刑诉〔2020〕187号
被告人宁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551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家住南城县************,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朱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2*********3033,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家住南城县***********,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南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2020年10月12日因涉嫌犯有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朱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11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10时许,被告人宁某某、朱某某携带购买电瓶及变压器一个、电网杆组件一套、鱼篓一个、雨靴一双、窜至本县***********的水沟内电鱼,共捕获鱼类6.5公斤,捕获的野生鱼类已被放生。
被告人宁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20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作案工具等物证;2.常住人口信息、前科证明、户籍证明、归案经过、情况说明、移交函、承诺书、江西省办公厅文件、农业农村部文件、南城县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全面禁渔的通告、2016年-2020年关于保护渔业资源和加强渔政管理的通告;3、被告人宁某某、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指认笔录、刑事摄影照片;5.同步录音录像的光盘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朱某某在禁渔区、禁渔期、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了水产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宁某某、朱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凤
高玲
2020年1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某某、朱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2份
5.涉案财物移送清单2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