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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某某、周某某非法经营案)_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静检刑诉〔2020〕495号

被告人宁某某,女,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701031989********,汉族,本科文化,上海**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市场总监,户籍在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6月19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以下简称“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7月26日由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 3404031990********,汉族,本科文化,**公司业务员,户籍在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新村**号**室。2019年6月28日因涉嫌非法经营罪由静安分局刑事拘留,后延长刑事拘留期限至三十天。2019年7月26日由静安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静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某某、周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2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宁某某、周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宁某某、周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8日,在未经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向客户提供**国际公司外汇交易平台(以下简称“**平台”)进行境外外汇交易。该公司在全国各地发展代理商并招揽客户,通过赚取交易点差、佣金等多种方式牟取非法利益。被告人宁某某担任**公司市场总监,负责主管业务员业绩并与境外平台公司联络;被告人周某某系宁某某下属业务员,负责拨打电话招揽客户。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宁某某任职期间参与非法买卖外汇金额人民币538万余元(以下币种同),被告人周某某任职期间参与非法买卖外汇金额517万余元。

2019年6月19日、28日,被告人宁某某、周某某先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宁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赔40万元,周某某到案后主动退赔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与客户签订的《开户协议》以及**国际公司在澳洲的营业执照,证实**公司并无经营外汇的相关资质。

2、证人尹某某的证言及其提供的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其经被告人周某某介绍,先后多次通过**平台投资外汇的事实及金额。

3、证人蔡某某等人的证言及其提供的**平台入金记录,证实多名客户经**公司其他业务员介绍向**平台投资外汇的事实。

4、证人陈某某的证言,证实被告人宁某某担任**公司市场总监,系被告人周某某上级主管,以及周某某担任该公司业务员的事实。

5、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二名被告人参与非法买卖外汇的金额。

6、被告人宁某某、周某某的供述,证实二人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静安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二名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8、本院出具的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证实被告人的退赔情况。

9、静安分局出具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某某、周某某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买卖外汇,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某某、周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宁某某、周某某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宁某某、周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四十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七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金  浩

检察官助理  杨晓霏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宁某某(1302327****)、周某某(1569217****)现均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七册、司法审计报告一册、光盘一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移送扣押物品决定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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