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沛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沛检一部刑诉〔2020〕589号
被告人宁本启,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21987********,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江苏省沛县**镇**小区**号楼**单元**室。曾因犯盗窃罪,于2006年8月29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7年1月16日被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8年8月月9日刑满释放。被告人宁本启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沛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沛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本启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0日18时许,被告人宁本启在沛县安国镇张双楼煤矿工房21号楼附近,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盗得周某某的宝雕牌二轮摩托车1辆,价值人民币4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鲁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宁本启的供述与辩解;
5.沛县价格认证中心对被盗车辆的价格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本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本启在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小玲
2020年10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宁本启现押于沛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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