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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志军诈骗案)_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吉检公诉刑诉〔2018〕167号

被告人宁志军,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1********35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东县**乡**村**组**号,住吉首市**办事处**社区,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1月19日被吉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2月7日被吉首市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本案由吉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志军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诈骗罪,于2018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4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8年4月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5月23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信用卡诈骗

被告人宁志军于2015年4月在中国工商银行吉首人民路支行申办了一张白金信用卡(卡号:62223300********;额度为30万元),并使用虚假的购车资料申办了一张车贷信用卡(卡号:62220600********;额度为38万元)。宁志军自2015年9月15日开始透支,截至2017年4月6日共计透支欠款572872.73元。

透支逾期后工商银行工作人员采取了电话催收、短信催收、信函催收和上门催收等多种方式对宁志军进行了多次催收,宁志军经多次催收后并超过三个月以上仍拒不还款。

二、诈骗

1.2015年1月,被害人彭某某准备在宁志军经营的吉首市**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订购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价格104.8万元),并提供了个人资料办理车贷信用卡。宁志军在彭某某没有缴纳车辆首付款的情况下,伪造了一份42.8万元的首付款收据(收款时间:2015年1月27日)交给第三方担保人湖南**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然后通过**公司担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为彭某某办理了一张牡丹卡汽车分期卡(卡号:62223300********),额度为62万元,办理完毕后工商银行将卡发放至**公司,**公司在扣除各项费用后再将卡内的57.0336万元车贷款转入宁志军的**公司账户,宁志军并未为彭某某订购车辆,也没有将贷款到账的情况告知彭某某,而是将该57.0336万元车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2.2016年4月,被害人张某乙准备在宁志军经营的**公司订购一辆路虎揽胜越野车(价格84.8万元),并提供了个人资料办理车贷信用卡。宁志军在张某乙没有缴纳车辆首付款的情况下,伪造了一份25.8万元的首付款收据交给第三方担保人湖南**公司,然后通过**公司担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井湾子支行为张某乙办理了一张牡丹卡汽车分期卡(卡号:62223300********),额度为59万元,办理完毕后工商银行将卡发放至**公司,**公司在扣除首期利息、月供保证金、GPS费、家访费等共计5.0393万元费用后再将卡内的53.9607万元车贷款转入宁志军的**公司账户,宁志军并未为张某乙订购车辆,也没有将贷款到账的情况告知张某乙,而是将该53.9607万元车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3.2016年4月,被害人李某乙准备在宁志军经营的**公司订购一辆吉普大切诺基越野车(价格48.75万元),并提供了个人资料办理车贷信用卡。宁志军在李某乙没有缴纳车辆首付款的情况下,伪造了一份14.75万元的首付款收据(收款时间:2016年4月1日)交给第三方担保人湖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然后通过**公司担保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银迅支行为李某乙办理了一张牡丹卡汽车分期卡(卡号:62223300********),额度为34万元,办理完毕后工商银行将卡发放给**公司,**公司在扣除首期利息、月供保证金、GPS费、家访费等共计3.2775万元万元费用后再将卡内的30.7225万元车贷款转入宁志军的**公司账户,宁志军并未为李某乙订购车辆,也没有将贷款到账的情况告知李某乙,而是将该30.7225万元车贷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户籍证明、到案说明、怀化铁路公安处看守所出所登记表、报案材料、张某乙、彭某某、李某乙三人车贷信用卡办理资料、**公司、**投资公司与**公司之间的转账凭证及相关银行明细、提取物笔录、手机短信照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电子银行回单;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某、熊某某、张某甲、岳某某、李某甲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张某乙、李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宁志军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同步录音录像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志军在申领信用卡后,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共透支欠款本金572872.7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宁志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事实真相,骗取他人现金共计141.7168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成澡

2018年5月25日

附:

1.被告人宁志军现羁押于吉首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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