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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宁建强盗窃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一部刑诉〔2020〕127号

被告人宁建强,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132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元氏县**乡**村**路**号,捕前住户籍地。2014年5月15日,因犯强奸罪,被河北省栾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8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河北省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建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宁建强先后四次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裕华区商户、小区门口等地,以用钥匙对开车锁或直接拖走车辆的方式盗窃三辆电动三轮车、一辆电动摩托车。除一辆电动摩托车被扣押发还被害人外,其余三辆电动三轮车被宁建强低价销赃。经鉴定,被盗的四辆电动车合计价值人民币956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宁建强的供述,被害人盖永梅、郭某某、安某某、尹某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某的证言,辨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返还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监控录像,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到案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建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建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建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判处宁建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肃娴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宁建强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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