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潭岳检一部刑诉〔2020〕581号
被告人宁建北,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41964********,汉族,文盲,无业,户籍地及现住址湘潭市岳塘区**路**号。因犯盗窃罪,2001年12月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犯盗窃罪,2003年2月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2004年4月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08年9月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犯盗窃罪,2014年7月16日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因犯盗窃罪,2018年5月7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犯危险驾驶罪,2020年7月20日被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16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刑事拘留,并于同日被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6日解除监视居住。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
本案由湘潭市公安局岳塘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宁建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3日,被告人宁建北伙同“娄底别”(在逃)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板塘铺五菱机械厂宿舍北区12栋楼下,盗窃被害人彭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自行车,随后在雨湖区以80元的价格销赃,自己分得40元。
经湖南锦湘价格评估事务所鉴定,被盗自行车价格为293.51元。
2、2019年9月5日,被告人宁建北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板塘步步高附近一小巷子,盗窃被害人左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自行车,随后在雨湖区以65元的价格销赃。
3、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宁建北窜至湘潭市岳塘区建鑫二期小区张新发槟榔店旁边,盗窃被害人赖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红色五星钻豹电动车,随后在雨湖区以220元的价格销赃。
4、2020年4月15日13时许,被告人宁建北窜至湘潭市岳塘区故里居对面的小巷子,正在盗窃被害人朱某某停放在此的自行车时,被巡逻的民警发现,并现场抓获。
综上所述,被告人宁建北伙同他人盗窃一次,独自实施盗窃三次,其中三次既遂,一次未遂,合计盗窃价值293.51元,销赃得款365元。
到案后,被告人宁建北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等书证;2、证人文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左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宁建北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对案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宁建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宁建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第一笔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宁建北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四笔盗窃系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被告人宁建北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告人宁建北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宁建北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宁建北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向娟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宁建北现羁押于湘潭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_;
4.扣押物品未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